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579號
KSDV,102,補,1579,201310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銓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羿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秀蘭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列
  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7,76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1/1頁


參考資料
銓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