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578號
KSDV,102,補,1578,201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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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黃羿家即鼎鈞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佳禎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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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