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94號
KSDV,102,補,1394,201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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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薛家鈞
      薛坤紘
被   告 薛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附圖所
示占用面積20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里○○路00巷0 號、6 號建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
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9,000元計算,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780,000 元【計算式:39,000×20=780,000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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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