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271號
KSDV,102,聲,271,2013100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1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陳曾嬌足 
       陳惠卿  
       陳麗卿  
       陳雯卿  
       陳德聰  
       蔡陳碧霞  助臺北市○○街00巷0號4樓
       蔡陳月霞 
       陳錦霞  
兼上8人 之
共同代理人  陳恂如  
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蘇贃陳瑞良陳瑞坤、陳惠蘭、陳玉霞、蘇
乾富、張美卿陳葉秋菊等間因102 年度聲字第271 號提存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9 月11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