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1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陳曾嬌足
陳惠卿
陳麗卿
陳雯卿
陳德聰
蔡陳碧霞 助臺北市○○街00巷0號4樓
蔡陳月霞
陳錦霞
兼上8人 之
共同代理人 陳恂如
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蘇贃、陳瑞良、陳瑞坤、陳惠蘭、陳玉霞、蘇
乾富、張美卿、陳葉秋菊等間因102 年度聲字第271 號提存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9 月11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