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簡陳貴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擔任同洋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同洋 公司)之股東及加發企業行之負責人,詎同洋公司因金融海 嘯致生意嚴重受影響,而產生重大虧損,為求度過經濟危機 ,乃以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向銀行借貸,並以聲請人名下所 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貸,及以加發企業行名義申請融資予 同洋公司周轉,未料仍未能使同洋公司轉虧為盈,並終致宣 告倒閉,遺留大筆債務由聲請人獨自背負,現聲請人所積欠 之總負債數額已達新臺幣(下同)176,026,000 元,而每月 應支付之利息,更高達50餘萬元,聲請人所負債務實已超過 總資產甚多,實有必要依破產法之相關規定宣告破產,以保 護聲請人及債權人之雙方權益,為此,爰依破產法之規定, 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而因破產財團 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 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及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 要生活費及喪葬費,均視為財團費用。另財團費用及財團債 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 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破產 程序行使其權利;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 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第95條、第97條、第 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48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破產法第57 條雖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宣告破產,然依同法第14 8 條規定之意旨,若債務人之財產雖可勉強組成破產財團, 但如預見縱進行破產程序,該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仍不足清償 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而 無待宣告破產後再另為宣告破產終止之必要,以避免無益程 序之進行。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現負債之數額已達176,026,000 元等語,並 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見本卷第12- 27頁)。而本院
經函詢各債權人陳報債權情形,經其等分別函覆如附表所 示總計為141,903,210 元之債權金額,自堪採為其債務之 依據。
㈡、聲請人雖主張其現有資產可構成破產財團之部分,有坐落 屏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1/100000 )及其 上同段201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等語,並提出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見本卷第37-40 頁)在卷可憑。而依聲 請人提出法院拍賣公告可證,系爭房地市值約為3,150,00 0 元(見本卷第30頁),再參以系爭土地、房屋如依公告 現值計算,亦僅分別為780,800 元、775,347 元乙節,此 亦有上揭聲請人財稅資料可資佐憑(見本卷第36頁),復 佐以上開房地業經聲請人持之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小企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用以擔保 同洋公司所積欠之債務,亦僅能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 100,000 元,此有上開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本在卷可憑,又中小企銀之債權金額已達21,991,594元及 利息、違約金(卷第58頁),是在系爭土地已有抵押權之 設定,而使抵押權人即中小企銀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之情形下,系爭土地實不可能構成破產財團之一部分。 ㈢、本件據聲請人所出具之財產目錄,除上開房地外僅有現金 20萬元,則聲請人之財產,扣除優先債權之債權數額後, 顯然已無財產可形成破產財團,足認其已無財產可供支付 任何財團債權及財團費用,更遑論可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 務而使眾多破產債權人有受清償而獲得部分分配之可能。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情形,固屬不能清償債務,但若 宣告破產自與宣告破產之立法意旨有違。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附表:債權人清冊
┌──┬───────────────┬────────┬─────┬─────────────┐
│編號│債 權 人 │債 權 金 額 │債權種類 │ 備 註 │
├──┼───────────────┼────────┼─────┼─────────────┤
│ 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991,594元及利│抵押權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58-67 頁)│
│ │ │息、違約金 │ │ │
├──┼───────────────┼────────┼─────┼─────────────┤
│ 2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58,959元及利│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卷第69-75頁) │
│ │ │息、違約金 │ │ │
├──┼───────────────┼────────┼─────┼─────────────┤
│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19,114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卷第80-83頁) │
├──┼───────────────┼────────┼─────┼─────────────┤
│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918,008元及利│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卷第85-89 頁)│
│ │ │息、違約金 │ │ │
├──┼───────────────┼────────┼─────┼─────────────┤
│ 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 │17,625,991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卷第91-93頁) │
├──┼───────────────┼────────┼─────┼─────────────┤
│ 6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79,898元及利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卷第95-112頁)│
│ │ │息、違約金 │ │ │
├──┼───────────────┼────────┼─────┼─────────────┤
│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7,139,111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卷第116-122頁 │
│ │行 │ │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971,859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卷第124-127頁 │
│ │ │ │ │) │
├──┼───────────────┼────────┼─────┼─────────────┤
│ 9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9,060,554 元及利│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卷第129-132頁 │
│ │司 │息、違約金 │ │) │
├──┼───────────────┼────────┼─────┼─────────────┤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欠款2,333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卷第136-139頁 │
│ │ │元 │ │) │
│ │ │17,447,837元及利│ │ │
│ │ │息、違約金 │ │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87,952元 │普通債權 │債務人陳報(卷第53頁) │
├──┼───────────────┼────────┼─────┼─────────────┤
│ │ 總計: │141,903,210 元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