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102年度,116號
KSDV,102,審建,116,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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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建字第116號
原   告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弘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裘佩恩律師
原告與被告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就請求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808,643 元,前對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嗣原告於民國
102 年10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939,613 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9,6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8,310 元,應再補繳1,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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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