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025號
KSDV,102,司票,4025,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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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2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泉省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榮豐

相 對 人 徐榮豐
相 對 人 林德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省塑膠有限公司徐榮豐林德仁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徐榮豐林德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泉省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一併
  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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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省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