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2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泉省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榮豐
人
相 對 人 徐榮豐
相 對 人 林德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省塑膠有限公司、徐榮豐、林德仁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徐榮豐、林德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泉省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一併
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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