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013號
KSDV,102,司票,4013,201310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13號
聲 請 人 李翊豪
相 對 人 賴傳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傳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4張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賴傳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