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861號
聲 請 人 帕瑪諾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怡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帕瑪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合法之聲
請狀。(聲請狀須同時有帕瑪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大
小印章。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相對人辛怡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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