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814號
聲 請 人 楊尚賢
相 對 人 王䕒儀
相 對 人 張荳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嘉儀、張荳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王嘉儀、張荳荳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