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簡子晏
相 對 人 陳春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孫素欣之繼承系統表。
二、相對人陳春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陳萬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靜芳(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建茂(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建昌機器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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