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郭碧蕊
相 對 人 柯燕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號碼794212之本票原本或其他之債權 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11 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