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李世學
上聲請人李世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建瑋棉織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
人;請補正聲請人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
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
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
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
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
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未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
改聲請人為發票人( 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嶔洀」)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 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黃嶔洀」) ,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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