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406號
KSDV,102,司促,47406,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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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40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侯谷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侯谷儒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9,514元整。(二)利息計
  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47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9,51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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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