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3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鍾紘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⑴新台幣陸萬零叁佰陸拾伍元⑵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陸拾
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⑴十點七五⑵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