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311號
KSDV,102,司促,47311,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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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311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債 務 人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叁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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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