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893號
KSDV,102,司促,46893,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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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89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侯寶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寶雲於民國093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4963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5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
  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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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