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779號
KSDV,102,司促,46779,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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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779號
債 權 人 張簡冠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為何?(台端聲請狀上之債務人空白
  未填載,請提出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如債務人為公司並請載
  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三、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四、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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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