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779號
債 權 人 張簡冠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為何?(台端聲請狀上之債務人空白
未填載,請提出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如債務人為公司並請載
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三、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四、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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