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758號
債 權 人 莊玉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逸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逸柔所經營之保泰資訊社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設立登記之商業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
資或合夥,及債務人陳逸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