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6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謝綸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叁拾陸萬捌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以
每個月新台幣叁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