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90年度,89號
CYEV,90,朴簡,89,2001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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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八九號
  原   告 陳蔡素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伍
   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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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