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397號
KSDV,102,司促,46397,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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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97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施孟君
債 務 人 郭恒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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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