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29號債 權 人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債 務 人 黃佳山即貿捷土木包工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佳山即貿捷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二、債務人貿捷土木包工業之商業抄本及黃佳山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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