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329號
KSDV,102,司促,46329,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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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29號
債 權 人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
債 務 人 黃佳山即貿捷土木包工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佳山即貿捷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貿捷土木包工業之商業抄本及黃佳山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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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