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四三號
原 告 德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叁
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
幣壹拾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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