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995號
債 權 人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碧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及其主
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相對人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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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書狀敘明債權人究為「嘉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
凱華)」抑或「呂凱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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