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0年度,560號
CYEV,90,嘉簡,560,200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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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六О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赫恩
  送達代收人 呂文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志良葉怡貞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玖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仟貳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叁仟壹佰柒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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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