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6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債 務 人 楊煥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