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647號
KSDV,102,司促,45647,201310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64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債 務 人 鄭弘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