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381號
KSDV,102,司促,45381,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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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8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方仁義
債 務 人 金隆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俞廷

債 務 人 陳玉生
債 務 人 林數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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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隆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