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367號
KSDV,102,司促,45367,201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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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67號
債 權 人 陳國瑞
債 務 人 李淑瑗
債 務 人 台灣首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曉君

一、債務人李淑瑗台灣首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曉君
  向案外人官順發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並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如上列債務人
  中一人清償,其餘債務人免負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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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首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