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354號
KSDV,102,司促,45354,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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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54號
債 權 人 王美惠
債 務 人 李璉祐(原名:李火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璉祐(原名:李火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璉祐(原名:李火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權人先前向台南地院聲請之102 年司促字第22170
  號支付命令是否確定或經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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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