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54號
債 權 人 王美惠
債 務 人 李璉祐(原名:李火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璉祐(原名:李火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璉祐(原名:李火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權人先前向台南地院聲請之102 年司促字第22170
號支付命令是否確定或經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