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0649號
TPEV,105,北簡,10649,201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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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649號
原   告 簡淑華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蔡和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訴之 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 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43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 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 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 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 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第1 項訴訟,然原告於民國(下同)106 年1 月13日具狀變 更聲明:㈠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3,540,16 0 元(詳見本院106 年4 月24日附表一)。㈡另自105 年5 月起至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前述損害、拆除原告 二樓屋外電纜線、完成被告三樓房屋地面防水隔離工程、架 高機器離地30公分及官司訴訟結束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3 ,168元(詳見本院106 年4 月24日附表二)。是原告請求被 告應給付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之50萬 元,經被告於審理時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本院106 年 7 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據(見本院卷㈡第10頁),則 兩造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 事件。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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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