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291號
債 權 人 皇家世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福萊實業有限公司、黃學義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德福萊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民國
99年3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黃學義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391,000元之依據
。(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
影本觀之,其戶名為德福萊實業有限公司,而非黃學義。)
三、釋明正確之請求之金額究為何?(台端請求債務人須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3,391,000元,其與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敘述債務
人向債權人借得款項共計新臺幣2,730,000元記載不符,如
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