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155號
KSDV,102,司促,45155,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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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15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莊苡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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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