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72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呂懿書
債 務 人 洪莉婷
債 務 人 洪蕙琳
債 務 人 洪存憲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珍(原名:張立群)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明豪(原名:洪文瑞)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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