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518號
債 權 人 賢德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敏
債 務 人 元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元達實業有限公司是否進入清算
程序,如已進入清算程序,則應以清算人為債務人,並提供
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若查無清算事件,則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提出全體股
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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