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517號
債 權 人 玖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考
債 務 人 宏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黃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宏明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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