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474號
KSDV,102,司促,44474,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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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47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志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志印於民國95年0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30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20
  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
  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
  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
  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
  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相對人陳志印另於民國9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
  為一期,按2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
  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利息。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333,42
  1元整,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利息。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44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志印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00000│     │0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志印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3421 │     │1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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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