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262號
KSDV,102,司促,44262,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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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2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徐振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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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