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101號
KSDV,102,司促,44101,201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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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101號
債 權 人 郭貞
代 理 人 蕭郁恬
債 務 人 邱黃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
  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
  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
  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
  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
  餘地。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民國102 年10月2 日起至
  遷離該房屋止每月新台幣伍仟元之租金,除民國102 年10月
  2 日之請求已屆期得准許外,其餘部分皆未到期,自不得先
  行請求。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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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