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101號
KSDV,102,司促,44101,201310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101號
債 權 人 郭貞
代 理 人 蕭郁恬
債 務 人 邱黃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黃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債務人邱黃坤住居所為何?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請提出蕭郁恬之合法代理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