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101號
債 權 人 郭貞
代 理 人 蕭郁恬
債 務 人 邱黃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黃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債務人邱黃坤住居所為何?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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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請提出蕭郁恬之合法代理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