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41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鄧璇攸
債 務 人 鄧台立
一、債務人鄧璇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肆仟壹佰
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鄧台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鄧璇攸於民國(以下同)94年4月19日邀同鄧台立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0萬元(按200萬元、350萬
元分別計息),借款期間20年,自94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1
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
付方式:200萬元部分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目前為1.745%)+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2.745%)
,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
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350萬元部分,貸款利
率採三段式計算利息,自94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
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67%加0.33%計算,計為年
利率2%,機動調整,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按
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3%計算,機動調整,並
自96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23%
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
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經債務人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各一紙交與聲
請人收執。詎自102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迭經催
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之債務,如對鄧璇攸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
務人鄧台立給付之,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341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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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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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鄧台立、鄧│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31946│璇攸 │月1日起 │ │三七五 │
│ │5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鄧台立、鄧│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64693│璇攸 │月1日起 │ │六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台立、鄧│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1946│璇攸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鄧台立、鄧│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4693│璇攸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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