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15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債 務 人 劉家民
債 務 人 劉家賀
債 務 人 劉隆興
債 務 人 劉景芳
債 務 人 徐劉淑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玉正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叁仟陸佰捌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