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73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債 務 人 簡境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境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債權於法定移轉後業經通知債務人之通知併
證明文件(依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 號裁判意旨及臺灣
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次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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