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966號
KSDV,102,司促,42966,201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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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66

債 權 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郁晋
債 務 人 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幸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地在台北市○ ○區○○○路0 段00號3 樓,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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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