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671號
KSDV,102,司促,42671,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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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671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蔡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 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2年4月19日止,
  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937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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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