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590號
KSDV,102,司促,42590,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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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590號
債 權 人 竣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敏雄
債 務 人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壹拾玖萬壹仟肆佰肆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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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