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417號
KSDV,102,司促,40417,201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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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17號
債 權 人 李宗洋
債 務 人 王思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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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