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551號
KSDV,102,司促,36551,201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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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551號
債 權 人 盧嘉弘
債 務 人 重成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騰耀(原名:李忠信)
法定代理人 李義祥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芳
法定代理人 陳秋蘭
法定代理人 葉仲恩(原名:葉玉海)
法定代理人 楊清翔(原名:楊鸛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
  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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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重成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