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63號
KSDV,102,勞執,63,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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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祕偉和
相 對 人 姜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2 年9 月6 日經 高雄市政府進行調解成立。詎相對人迄未履行,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所謂調解成立 ,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前段固定有明文 。惟若未經調解成立者,即無上開法律之適用,自不待言。 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高雄市政府102 年9 月6 日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顯示兩造就此勞資爭議進行調解結果為「調解 不成立」(見本院卷第5 頁反面),足認聲請人主張之本件 勞資爭議並未經調解成立,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提起本 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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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